以色列外长与埃及外长讨论地区安全事宜

发布于:2025-04-05 20:37:54 编辑:光明正大网 来源:光明正大网 阅读:17

违宪与违法的区别在于,违宪是直接违反了宪法,违法是直接违反了法律。

彰显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主张是释放和平信号的基础和前提,释放和平信号可以提供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的国际舆论环境。然后,将本国内部的这种合作机制通过欧盟的渠道进行分享,提高整个欧盟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和海洋污染防治议题的合作水平。

以色列外长与埃及外长讨论地区安全事宜

单靠某个国家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很难完成海洋矿产资源的安全有效开发。因此,《海洋基本法》的出台,可以为我国提供统领性的涉海法律,建立处理涉海问题的基础和原则依据。出台《海洋基本法》十分必要,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国海洋事务处理能力,也可以解决海洋强国战略实践中立法滞后、零散及操作性不足的问题。《海洋基本法》的定位,从定位的渠道角度分析,有着二元性的特点。由于《海洋基本法》的庞大性与复杂性,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很难实现对《海洋基本法》所要建构秩序内容本身的准确掌控。

海洋科技需要经受住来自不断变化的海上气候环境的考验,同时需要顾及如何降低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经艰难,虽然在1982年获得通过,但是其遗留的待定问题仍然为海洋斗争留下了导火线。《海洋基本法》作为我国首部统领性的海洋法律,在定位上有必要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对接,以形成维护我国南海权益的良好态势。

《海洋基本法》的两种定位渠道,虽然方向有所不同,但二者并不冲突对立。越南在2007年第一次全面部署和规划了海洋发展的国家战略,即《到2020年的海洋战略》。《海洋基本法》的定位渠道,如果单从顶层设计来加以把握,难免会面临过于原则化和梗概化的情形。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在解决海洋资源、海域划界等问题时谋求的和平解决办法。

《海洋基本法》在定位上契合海洋强国战略,并不是海上霸权在国内法中的体现。海洋产业和海上执法力量整合作为军民融合的重点领域,其协同创新机制的法律支持需要在《海洋基本法》的定位内容中有所体现。

以色列外长与埃及外长讨论地区安全事宜

未来涉及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南北极资源开发等海洋新领域问题时,过于强势的《海洋基本法》定位会削弱我国参与新兴海洋国际规则制定时的谈判空间。作为海洋历史悠久的海洋强国,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主动出台了适应潮流的海洋基本法,延续了英国的海洋优势。作为一个尚未出台的法律,预先形成的秩序或模式一定不是使得该秩序发挥作用的最佳方式。我国的海洋战略与西方所指的海洋军事战略有所不同,它是一种大战略的概念,立足于基本国情,体现出国家利益的整体性和长远打算,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未来发展的大战略。

就军民融合战略而言,围绕军民两用技术转化的产业化,必然会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越南那种将海洋争端扩大化、国际化的立法技巧,我国在《海洋基本法》中应尽量避免。这一定位渠道会随着构成因素的多样性而获得发展,进而使得《海洋基本法》的定位随之更加精准和具有价值。《海洋基本法》出台的必要性与时机性,与我国推进加深海洋战略的步伐相关,而该法在定位上,不仅要适合当下的需要与发展,还要考虑到未来格局的变动与战略的变化,为该法自身预留一定的空间。

因此,强调尊重国际法和维护地区和平责任,并不属于战略性示弱,而是软性地保护我国的核心利益,即海洋领土主权和海洋资源开发权益。为了应对跟中国发生的不断的争议,日本出台了《海洋基本法》,并积极完善。

以色列外长与埃及外长讨论地区安全事宜

今后如再发生类似的海洋纷争,定位于与包括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在内的海洋强国战略相契合的《海洋基本法》应该形成维护海洋权益的强有力的国内法依据,外界可从该法律表达中接收到我国传递的国家意志和外交信息,这比我们的外交施压和解释更为有利。在整个定位渠道的基础牢固的前提下,即便上推过程中顶层设计受到一定的调整压力,整个定位渠道也不会崩坏。

从其特性看,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渠道是一种渐进式理性主义的建构。英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本国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海域根据海洋生态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需求来加强内部合作,联邦政府负责各个海域海洋政策的落实。《海洋基本法》的出台,需要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提交的法律案进行审议。从其作用看,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渠道可以使得未知事物有序化。具体到《海洋基本法》定位上,共享与合作的意愿需要明确地传达出来。每个国家在处理海洋相关问题时,都需要有善邻意识。

该公告的发布帮助美国在大陆架问题上先声夺人,抢据先占优势,也为各国对大陆架的争夺拉开了序幕。《海洋基本法》的定位如果过于强硬地强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而不释放和平信号,就不仅会增加周边国家的不安,还会在国际上有损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同时,我国的海洋发展需求也推动了战略出台。海洋环境污染中有来自陆地源的污染、海上事故的污染、海上倾倒源的污染以及海底开发活动的污染。

[1]其出台的直接原因,乃是中日在东海的春晓油气资源争端。我国目前的国家战略中,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战略均有涉海的重要内容,《海洋基本法》的定位应当丰富地体现这些国家战略的主张。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建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印度尼西亚提出全球海洋支点战略,旨在用新的眼光和海洋发展战略来促进本国发展。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通过大量个体和多个局部部门对《海洋基本法》应如何定位本身的自发性认知,形成渐进式的理性建构。越南的海洋基本法直接强化了单方面的南海立场,有利于其自身的海洋权益。

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关注的是《海洋基本法》的方向与立意,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则更关注该法所建立的秩序本身应当呈现和表达的法律化。日本于2007年出台《海洋基本法》,表明了政府在海洋战略上的重大调整。

虽然历史上海洋强国一直以扩张性、争夺性的海洋霸权国家面目出现,但是我国的新时代海洋战略和海洋强国之路明确表达了和平友好、互利共赢的内容,拒绝侵犯他国合法的海洋权益,摒弃以零和博弈为思路的竞争。由于《海洋基本法》的庞大性与复杂性,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很难实现对《海洋基本法》所要建构秩序内容本身的准确掌控。

尽管多次强调这样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和平理念,但我国仍然在国际上受到一些质疑和警惕,尤其是美国所谓的重返亚洲计划和遏制中国、包围中国的战略,其实质是不认可我国的发展之路为和平崛起。[1]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日本的海洋战略在二战结束后经历了一个由收缩到扩张的过程,其海洋基本法呈现分阶段、综合匹配的特点。

这种定位不是单纯的涉海法律法规的整合与叠加,而是从顶层加强设计,内容上需要体现出与国家顶层海洋战略的匹配。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这些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不同的分工,却缺乏一部统领性的法律来整合这些不同内容。确立涉海法律研究体系,可以使得我国的涉海法学研究综合化、合理化。其定位契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内容,是对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也是特色化我国法律的体现。

以南沙群岛为中心,其扩展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对我国未来的海洋生存和发展空间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这种顶层设计应体现我国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作明确规定之部分的法律主张,并且为未来的情势变化预留空间,包括设计一种必要时有效的公约退出机制。

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相结合,才能顺利完成对《海洋基本法》的定位。相反,我国可以在《海洋基本法》中增加海上执法、处置海上突发情况、保护渔民等加强海上有效控制的内容规定。

从地缘政治角度分析,我国目前的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中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战略存在着较高的依存度。2016年中菲间南海问题形势变化、美国整体海洋战略东移等外部海洋环境,使得我国对海洋问题的关注日益上升,这也标志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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